武汉市同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105号
原告:武汉市同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文昌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9269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资料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03075481152E。
法定代表人:向富银,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同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同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同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同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计3988元,由原告武汉市同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