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财保50号 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水科所***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RP6M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33542.87元。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提请函。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33542.87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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