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万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财保50号 申请人: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宏盈路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115895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荆门市万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长兴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8YH1K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万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242.03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荆门北门支行,开户账号:×××00),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提请函提交本院,申请人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万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242.03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荆门北门支行,开户账号:×××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本雄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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