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同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9号(佳信·***)19幢1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R76N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湖北同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欠付工资款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