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同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9号(佳信·***)19幢1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R76N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同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湖北同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欠付工资款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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