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01行终18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吉铭,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霍原,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定,关诚与梁玉纯系夫妻关系,***系关诚与梁玉纯之子。涉案房屋位于哈尔滨市××邮政街××单元××室,建成竣工时间为1982年,使用面积54.79㎡,建筑面积77.8㎡,该房屋原系公产房,产权单位为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处,关诚作为黑龙江省轻工机械设备公司职工享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2000年3月3日,根据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的相关规定,关诚作为承租人以成本价申请购买通过其单位承租的公有住房,购房时填报合并计算工龄的家属为其妻子梁玉纯。涉案房产于2000年8月29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南001165**),房屋所有权人为关诚。关诚于2010年4月6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9年11月27日,原告梁玉纯、关俊英、关文夫、关健夫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03民初9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座落于哈尔滨市××邮政街××单元××室房屋由原告梁玉纯继承该房屋产权的60%份额,原告关俊英、关文夫、关健夫、被告***各继承该房屋产权的10%份额……。”***不服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现***认为公有住房出售对象应该是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后权属应归共同居住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共有,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直机关服务中心)在办理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已售公有住房,恢复由关诚承租的公有房性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系公产房,承租人为关诚,后根据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的相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关诚。***要求撤销已售公有房并恢复公有房性质,其实质是不认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即不认可单位将房屋出售于关诚的行为,故本案属于单位内部房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基于此,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开庭,没有组织质证、辩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2.省直机关服务中心在房产买断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房改政策、违反房改法定程序,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侵犯了***的合法权益。省直机关服务中心明知涉案房屋是动迁房,却在没确认权属的情况下,办理涉案房屋出售,违反国家房改政策,未能体现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与单位内部房改纠纷无关联性和逻辑性。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3.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4.***多次向省直机关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省信访局反映情况,申请复查、复核,给出的答复均是涉法涉诉应到人民法院解决。一审法院及省直机关服务中心均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之前得到的答复相互矛盾。综上,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改判;2.撤销省直机关服务中心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撤销座落哈尔滨市××邮政街××单元××室室产权证号南00116536的已售公有住房,依法将涉案房改房恢复到原承租房性质;3.由省直机关服务中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多年信访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省直机关服务中心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本案纠纷属于单位内部的房改纠纷,事实清楚。涉案房产在买断之前是公产房。公产房买断是原公产房所有人依照房改政策将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卖给职工个人的行为,是一个单位内部对于本单位房产买断的内部行为。省直机关服务中心认为涉案房产承租人关诚办理买断是履行公产房房改政策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2.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3.涉案房产买断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00年3月3日,涉案房产承租人关诚向省直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买断涉案房产。省直机关服务中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黑龙江省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最低限价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关诚。在各部门审查通过后,省直机关服务中心作为房屋产权单位签章确认。因此,省直机关服务中心对涉案房产进行买断的行为是依法依规的,***的父亲关诚作为省直单位职工依照相关政策,享受了相关福利待遇。综上,***的上诉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系公产房,房屋产权单位为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处,关诚作为黑龙江省轻工机械设备公司职工享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2000年房改时,经承租人关诚申请,省直机关服务中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关诚。省直机关服务中心作为涉案房屋产权单位依据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的相关规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关诚的行为,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晓军

审判员  王福民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玲

书记员姜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