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1379号之一
原告:殷**,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东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兴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家军,总经理。
原告殷**与被告***、山东东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兴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殷**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计202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殷**负担。
审判员*卉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