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马作建、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马作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产业园区主楼****。

法定代表人:康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耀君,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乐梦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高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作建、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理工程有限公司、东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1483元。

审判员  张著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玉荣

书记员张芷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