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1执恢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东阿县。
申请执行人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桓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二、被告***支付原告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大力钳、封边机赔偿款5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赔偿原告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25.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承担25元,被告***承担22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3275.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5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20日,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0年8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尚未履行标的为23275.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封刚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