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134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89722997。
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周董村。身份证号码:。
申请保全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04年6月16日作出的(2004)桓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1917.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1917.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韩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