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淄博市**县索镇街道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县索镇张北路3740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兴桓路北首29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县索镇街道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县索镇街道北辛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县索镇街道北辛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