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某某属屋面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507号
申请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北首2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897229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浦发银行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21MEA749969R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40元,由申请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