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11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北首2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897229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浦发银行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21MEA749969R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淄博***属屋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50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