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有限公司、开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35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开化县桐村镇裴口村18号。

被告: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

镇灵山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454X3。

法定代表人:姚鑫,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

钟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6201749X3。

法定代表人:卢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住所地:开化县

华埠镇解放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9035731Y。

负责人:刘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彩根,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有限公司、开化华数

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侵权责任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

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

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0元,由原告***负

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燕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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