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35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开化县桐村镇裴口村18号。
被告: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
镇灵山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454X3。
法定代表人:姚鑫,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
钟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6201749X3。
法定代表人:卢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住所地:开化县
华埠镇解放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9035731Y。
负责人:刘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彩根,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有限公司、开化华数
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侵权责任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
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
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0元,由原告***负
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燕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