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赵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7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张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1月11日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3、2019年4月17日再次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提起查询均无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4、2019年5月20日再次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提起查询均无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的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人员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