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627民初6001号
原告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蒙山七七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斯汉
书记员 陈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