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

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吉0192执1202号
关于申请执行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完毕申请书。本院已收取执行费。
本院认为(2021)吉01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做出的(2021)吉01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