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旅游学校,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仲涛,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毓,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锐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51号1511。
法定代表人:高凤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旅游学校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锐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5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旅游学校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旅游学校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旅游学校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景卫
审判员 李祥玉
审判员 金铁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宋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