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3857号
原告:河南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汇区庆丰街昌建新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TXUY6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瑞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86BXP9L。
法定代表人:许加其,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瑞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