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20267号 原告: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12(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鼎业路17号2幢二层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迅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迅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特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迅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华特物业公司给付北迅机电公司拖欠的维保费225225元;2.请求法院判令华特物业公司给付北迅机电公司垫付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费97176元;3.请求法院判令华特物业公司给付北迅机电公司利息,以3224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华特物业公司承担。庭后,北迅机电公司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电梯维保委托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由北迅机电公司为华特物业公司位于大兴区理想城小区共计23栋楼77部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约定每台电梯每年的维护保养费用3900元,年服务费为300300元。合同对服务范围、方式、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电梯配件更换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北迅机电公司开始为华特物业公司合同范围内小区电梯提供维修保养等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半年合同至2022年6月30日。服务合同到期后,华特物业公司拖欠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四个季度维保费共计300300元未付,另外,对于北迅机电公司所垫付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费用105676元华特物业公司也没有按时支付。此后北迅机电公司多次催讨,并于2022年8月18日向华特物业公司发送催款函,但是华特物业公司仍未支付。北迅机电公司认为,华特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北迅机电公司合法权益,给北迅机电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北迅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北迅机电公司诉讼请求。 华特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全额维保费,应扣除因未达到年检要求,导致华特物业公司额外支出的115000元费用损失。零部件费用应扣除北迅机电公司没有原件的金额,有原件的金额为9327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特物业公司(甲方)与北迅机电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保委托服务合同》,乙方承包甲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事宜。电梯所在项目为理想城小区,共23栋楼,77台电梯。电梯维护保养方式为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提供劳务;维保过程中更换零部件单件或者其他费用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乙方免费提供和维修。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电梯维护保养费3900元/台/年,本合同电梯维护保养费总金额为300300元。 后双方续签《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采用半包承包方式,采用每月固定综合价格包干,每月固定综合价格包人工、包机械设备,且包1200元以内电梯维修配件的材料费、包提供配件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报审、包税金等甲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应支付的全部费用。服务费用综合总价为150150元。结算方式采用每季结算一次的方式,乙方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供上一季度服务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符合付款要求的,甲方在收到发票后25天内付款;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北迅机电公司主张华特物业公司未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维护保养费300300元。另查,2022年11月11日,华特物业公司已支付北迅机电公司电梯维保费75075元,转账凭证载明为2021年第四季度电梯维保费。 2022年6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向华特物业公司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载明:1、8号楼抱闸异响,动作异响(一直在一种半打开,半闭合状态);2、2-4右限速-安全钳联动实验失败。4-1、4-2、4-3;3、机房门标识、乘梯须知、对讲须知缺失。机房漏水;4、4-1、8-3**幕失效,B2层层门运行卡阻;5、8-3左、8-1左、8-1右对讲不通,8-1右底坑有水。华特物业公司另提交照片,证明北迅机电公司电梯维保工作质量差。对此,北迅机电公司主张制动器异响问题已无法调整,限速器安全钳联动实验失败的原因是限速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光幕失效需更换零部件,费用在1000元以上,应当由华特物业公司签署报价单并支付相关维保费。机房门标识、乘梯须知、对讲须知等应由华特物业公司提供(上面印有专属乐生活或华特物业的LOGO),华特物业公司并未提供上述标志。***是华特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电梯底坑常年积水厅门生锈造成,对讲不通是对讲线路损坏,需要华特物业公司派遣弱电维修人员进行线路排查,底坑有积水需做防水处理,这些都不在北迅机电公司服务范围内。 华特物业公司提交报价单,零件清单包括主板5200元(1个)、变频器10500元(1个)、曳引轮23420元(5855元×4个)、光幕23420元(2450元×3个)、限速器4500元(1500元×3个)、钢丝绳31824元(3744米×8.5元)、人工费43200元(4台×108**元),合计125994元,优惠价为115000元。华特物业该公司另提交发票两张,证明支出电梯维保费115000元。华特物业公司主张因北迅机电公司维保工作不符合监管要求,华特物业公司需要进行整改,另行支出费用115000元,华特物业公司选聘的新维保公司需要对北迅机电公司的工作进行弥补,产生额外费用。北迅机电公司主张上述零配件费用超出限额,应由华特物业公司承担,服务期内没有人工费。 北迅机电公司提交零备件报价单14张,报价金额共计93276元,另有一张3900元主板的报价单找不到了。 北迅机电公司提交催款通知书及快递邮寄查询单,证明因华特物业公司欠付服务费及零部件费,北迅机电公司曾于2022年8月17日向华特物业公司邮寄催款通知,催款通知于2022年8月18日送达华特物业公司。 本院认为,北迅机电公司与华特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委托服务合同》《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北迅机电公司已向华特物业公司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华特物业公司应支付北迅机电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维护保养费300300元,华特物业公司已支付北迅机电公司服务费75075元,现北迅机电公司要求华特物业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2252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北迅机电公司在维护保养期内因更换零部件产生费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费用应由华特物业公司支付,本院对北迅机电公司已提交报价单的费用93276元予以支持。 根据华特物业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及报价单,华特物业公司主张的主板、变频器、曳引轮、光幕、限速器、钢丝绳费用均高于合同约定的应由北迅机电公司承担的电梯维修配件的材料费标准,华特物业公司主张由北迅机电公司承担上述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采用每月固定综合价格包干,每月固定综合价格包人工费用,故对于人工费应由北迅机电公司支付给华特物业公司,根据价格优惠比例,人工费应为39430.45元,在与维保费抵扣后,华特物业公司应支付北迅机电公司维保费185794.5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保费185794.55元; 二、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零部件费93276元; 三、驳回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北京北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