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439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7749079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建工永鑫【三供一业】总承包项目施工二部项目部。
负责人:***。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四川川化永昱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东路(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92186295P。
法定代表人:寇小蠢。
被告:四川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阳路62号4层附412号、413号、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30023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建工永鑫【三供一业】总承包项目施工二部项目部、四川能投建工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四川川化永昱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0年7月2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睿
书记员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