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4711号之三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东路(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92186295P。
法定代表人:寇小鑫。
被告:四川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阳路62号4层附412号、413号、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300236R。
法定代表人:郑小强。
被告: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77490790K。
法定代表人:范艾君,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冰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睿
书 记 员 郑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