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3破申2号
申请人:四川川化永昱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稚俊,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4日,四川川化永昱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昱公司)以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浦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丧失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禾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4月8日通知了禾浦公司。禾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08年11月25日,永昱公司与禾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永昱公司向禾浦公司提供4万吨/年亚氨基二乙腈项目的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永昱公司完成了设计任务,禾浦公司尚欠设计费144万元未付。2011年9月28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永昱公司提供生产装置整改等设计服务,禾浦公司又欠设计费10万元未付。
禾浦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于2007年11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6亿元,经营范围为化学工业方面的研发、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等。因装置和市场原因,禾浦公司于2011年9月停产至今,生产设备闲置,资产总额9000余万元,负债超过6亿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昱公司对被申请人禾浦公司享有154万元以上的到期债权,禾浦公司系破产适格主体,其已生产停顿多年且丧失盈利能力,严重资不抵债,永昱公司申请对禾浦公司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川化永昱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付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