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民初1153号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扬州市江都引江路,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处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7208.82元(原告已预交),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退回案件受理费27158.82元。
审 判 长 加孜拉阿德尔汗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峰
人民陪审员 周     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晓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