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26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