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26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