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海泉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海泉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XKL15。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8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12568。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延安海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海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海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机械租赁费153792.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于2023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3年10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3、2023年10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的存款。 4、2023年10月26日,因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3年11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来进行终本约谈,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现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账户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无法冻结。 7、2023年12月11日,因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依照本院(2023)陕0621执492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3年12月11日,因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依照本院(2023)陕0621执492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 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1执4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磊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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