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川棱机电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2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川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雨***公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73328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1256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川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肇仲案字46号生效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51106.17元。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2023)粤12执1168号案与本案为系列案,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集约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23)粤12执1168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2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堃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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