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开执字第0031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高峰、*裕建。
被执行人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学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淮开商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7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648元,由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土地及车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但经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接受房屋抵债,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土地及车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因房屋经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及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房屋抵债,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淮开商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封房屋具备再次拍卖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