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金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金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4-01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开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金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金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永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1元,减半收取3180.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