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3160号
原告: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机场路323号。
负责人:买******扎依,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B座3幢1单元15层11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本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布尔津县。
原告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荆本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晓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