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机场路323路。
法定代表人:买西热甫米尔扎依,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新疆西域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3幢1单元15层115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大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新疆西域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第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方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桂  花
书 记 员 热那古力库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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