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B座3幢1**11501号。
法定代表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本案属于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新010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菲罗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