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53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区鸿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喀什信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喀什信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7.47元,变更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