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B座3幢1**15层11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29140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工资款29140元的责任。首先,上诉人***负责施工的除南山颐园B1、B2号楼外,还有其他施工项目等,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均未给上诉人结算。上诉人在2016年11月出具的承诺是因工人找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工资,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出具该承诺,否则不给工人发放工资,上诉人无奈出具,但实际并未结算,该事实在(2018)豫05民终3672号案件庭审时被上诉人认可。其次,在牛煜、***等人起诉上诉人***劳务合同案件中,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欠付上诉人***任何款项。2015年***承包了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南山颐园项目B区1#、2#楼工程,南山颐园项目工程款项均已经结清,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欠付***任何款项。***与***系雇佣关系,即便欠款,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与***之间系亲属关系,有伪造债权凭证、转嫁债务给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重大嫌疑。涉案欠款发生在2015年11月26日,截至起诉时,***从未向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述称,原审判决正确,其做的工程是南山颐园项目的B区1#、2#楼工程。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9140元;2、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到2015年年底,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新疆西域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山颐园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劳务款,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室外工程及外网工程:外派工程劳务工资款29140元大写:贰万玖仟壹佰肆拾元整;新疆西域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山颐园项目部;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被告新疆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今***在此承诺,针对新能房产南山颐园项目B1、B2楼工程所有外欠材料及工人工资款均与***及新疆西域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新能房产公司无关,均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承诺人:***2016年11月26日”。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并捺印。另查明,2018年5月23日,被告新疆西域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判决书;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付款明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原被告当庭***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工地务工,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对劳务款29140元也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91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审原告***劳务报酬29140元。经审查,本案中,原审原告***持2015年11月26日***向其出具的欠劳务工资款的欠条,于2021年提起诉讼。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中虽载明新疆西域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山颐园项目部,但并未加盖公章,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不认可欠***劳务款。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本案亦不宜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由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上诉人***如认为被上诉人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晓
审 判 员 常 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