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6152号
申请人:宁夏微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叶迎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晶晶,女,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宁夏微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微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越野客车机动车登记档案。宁夏微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微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越野客车机动车登记档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双
书记员路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