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321

申请执行人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渭临律所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10作出的(2018)陕05民终第176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康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98621.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31元、保全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02321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长   田剑桥

       程学民

       杨李军

 

0一九年六月十八

 

书记员    周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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