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7民初2449号
原告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镇孝东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白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嘉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康思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0900元,由本院退付其54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