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金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22民初521号
原告:青海金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成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6月1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热水乡109国道240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金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金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金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青海金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