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250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树成,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桂泽,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四川韬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作出(2020)宁0205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1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倩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