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3民初86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D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2)陕0623民初8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9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被保全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供等值财产,其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为XXXXXXX********内的存款89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为XXXXXXX********内的存款897000元。期限从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