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3民初866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D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子长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陕0623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9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