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3民初866号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D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89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9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