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91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广场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盼盼,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XX市XX园区XX大道XX大厦XX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陕西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5796.6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5796.68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号:69XXXXXXX)。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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