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715号
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合理的处分,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4元,减半收取5897元,由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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