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91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88年04月21日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申请人: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F4N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57469.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星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57469.9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