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2010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9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河南华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