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2010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9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河南华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