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门面楼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MXFYJ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926813.6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926813.6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