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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县金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26民初654号
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罗江县金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县金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省罗江县金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9元,由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