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瑞霖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1649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武隆区瑞霖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瑞霖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瑞霖石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瑞霖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瑞霖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