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358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4504085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7日,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原告已预交14424.8元),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