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忠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财保2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被保全人: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忠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807362.7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